<孙女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金融管理>

我在吴兴区白鱼潭路127-139号的农业银行申请了八里店镇碧桂园的房屋按揭贷款,该房屋是我们夫妻俩一起申请的贷款,但是房屋只有属于我所有,现在不动产窗口要求农业银行在知情书上盖章,但是农业银行一直不给我盖章,请相关单位帮助处理。
经我行核实,投诉人孙女士在我行申请按揭贷款用于购买某小区期房,其配偶朱先生作为共同还款人。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时,购房合同及相关抵押登记等手续显示房产均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现办理正式不动产权证时,投诉人配偶朱先生自愿放弃上述房屋产权,房产归投诉人孙女士单独所有。按照我行与客户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上述事项的变更应当征得贷款人(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管理中心在办理正式产权证书及抵押人变更时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出具的知情书。按照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本着尊重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借款人夫妻双方向我行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书面申请,在此基础上我行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抵押人变更知情书,以便客户办理正式不动产权证。对此,客户表示满意。
农行湖州分行 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