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汪秀美,本人原在西陂园田塘地块的土地证因故被原县级龙岩市的西陂土管所做错位置,现处于随时被强拆并可能发生流血抗拆的事件...。对此,本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效能办和信访局等贵单位进行了以题为《请求督促国土局对汪秀美更正土地登记,防止和杜绝涉法意外发生》的投诉(受理号LY15031200029)。今天从网上收到贵单位转来市国土局新罗分局的答复,知道此事正在办理,并国土局已早于2015年1月12日就正式行文向市政府呈交了纠错的报告。呈送纠错报告至今天3月25日已73天,市政府(收件为市政府建设科)至今没音没息,对此,本人恳请市政府经办人员能按章法办事,依程序做出正确的决定。因为市国土地局和市政府从来都始终认可并存在有纠错的必要和事实。事实上《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的纠错法定时间早已超过,本人强烈要求和希望:领导及效能办能督促市政府相关经办科能给予重视(包括领导),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而不是毫无理由的放在一边不理不睬,或土地局说送报告已给政府,政府说土地局会办来回推诿。
附:1.2015年3月3日汪秀美《迫切请求中共龙岩市委、市政府效能办公室依法督促市国土局落实对本人土地进行依法更正登记的报告》全文
2、2015年3月20日市国土局、新罗分局(从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获得)回复打印件
汪秀美同志:
您好!2015年3月12日你向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诉求“请求督促市国土局对汪秀美更正土地登记,防止和杜绝涉法意发生”(编号:LY15031200029),根据转办意见,我局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7年2月3日,李国强、汪秀美向原县级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座落在西陂镇园田塘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县级龙岩市人民政府分别向李国强颁发了龙集建(96)字第0903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称李国强土地证),土地登记面积180平方米;向汪秀美颁发了龙集建(96)字第0903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登记面积120平方米。后汪秀美不慎遗失土地证书,于2008年8月18日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龙集用(2008)字第090017号(下称汪秀美土地证)。
2011年1月,李国强因其宅基地与相邻汪秀美户纷争,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汪秀美户排除妨碍,汪秀美认为原土地登记宗地图有误,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申请更正登记。经我局初审并会同龙岩市土地勘测规划所现场地籍调查,并核查1997年李国强、汪秀美双方申请土地登记时所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即:《乡镇民用非耕地建房审批表》,发现双方已办理的土地登记宗地图确有错误(双方宗地位置东西方向对调)。
2012年7月3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李国强龙集建(96)字第0903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汪秀美龙集用(2008)字第0900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准登记事项的决定》(龙政综[2012]378号)。
2012年12月25日,李国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2013)龙新行初字第9号],维持被告的龙政综[2012]378号文。李国强对新罗区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于2013年6月2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岩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县级龙岩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地籍调查表时,李国强和汪秀美在实地亲自进行相邻指界;而龙岩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法律依据证明必须按《乡镇民用非耕地建房审批表》审批位置确权登记发证,因此,二审法院撤销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龙政综[2012]378号文。
二、办理情况
2014年11月27日汪秀美向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提出要求依法撤销李国强土地证并更正汪秀美土地证的事项。
我局认为上述两宗地在土地权属登记时未依照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四至界线确权登记,确实有误,应予撤销。因此,2015年1月12日,我局再次拟文提请龙岩市人民政府撤消李国强土地证及汪秀美土地证,目前,市政府未批复此报告。
三、下步工作计划
待市政府批复同意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后,我局随即依法启动撤消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23日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5-3-27 10: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