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市人力主管部门底层屌丝如何合法维护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

我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我是市属某一类国有企业的一名底层职工,占用企业正式职工编制。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明文规定:“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范围”、“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本人有以下事项需咨询我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1.07年国务院通过的这个带薪年休条例在我们宁德市境内是否发生效力。如果不具备效力,请问依据是什么?
2.如果上述条例在我市境内能够发生效力,目前本人按照规定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期,且未出现条例规定的取消年休资格的情形,但是本人所在企业领导以各种理由拒绝在本人的年休申请单上签字,导致本人无法正常合理享受年休,且未作出任何书面或者口头承诺给予本人赔偿支付,本人所在企业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根本无力维护职工合法权利。这种情形,请问我市主管部门,如何合理合法维权?
3.上述情形是否在我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受理范围,如果是,请问:(1)贵部门将如何做;(2)需要本人提交什么东西;(3)需要拿多少钱给贵部门;(4)本人如何同贵部门取得联系,找哪个科室?
你好,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作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你已具备休假的条件,且单位拒绝安排休假又不支付休假工资,你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宁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咨询电话:2822412.(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12-19 10: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