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计生委领导: ????????? 您好!非常感谢你能看到这封信。我家住洪雅县槽渔滩镇。我老婆家住洪雅县止戈镇。我与我老婆都是农村户口。我与我老婆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08年11月有了个可爱的宝宝。婚后我老婆的户口一直留在止戈镇,没有迁移到槽渔滩镇。生宝宝之前办理准生证时是在止戈镇办理的。小孩出生后户口上在了槽渔滩镇。现在小孩已经5岁多。就一直没有领到过独生子女费。找槽渔滩镇的计生委,被告知小孩的准生证是在止戈镇开的,需要到止戈镇领取。但到止戈镇又被告知,小孩的户口在槽渔滩镇,应该到槽渔滩镇领取。这边折腾来那边折腾去。反复跑了好几次小孩的独生子女费任然没有领到。 ???????? 所以不得已才给您写了这封信。望告知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或者说还是个别的计生委工作人员根本就不负责任呢。
网友,您好!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因此,若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此,你们可以在槽渔滩镇或止戈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可以致电028-12356或028-38168980咨询。
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