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西城街道东路二区小区东大门东南方向约20米处有一大块已拆迁区域当前租赁给了一渣土车公司,该渣土车公司不分日夜,工作日节假日均有大量渣土车进出,尤其是在午休时间及晚上8点以后至次日早晨时间段,制造出大量噪音,噪音分贝远远超出居民所能承受的范围。噪音来源主要包括:1、渣土车不定时进出公司的喇叭声、引擎声等;2、渣土车充气、换胎时,公司所属的陈旧气泵发出的极其嘈杂的声音;3、渣土车维修、维护时维修工具所发出的极其刺耳的声音。上述噪音无任何遮挡及屏蔽的措施,且发生时间随机,经常发生在居民熟睡之时,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关于上述情况,我想请问:1、该渣土车公司制造了大量的噪音污染,按照我区的相关管理条例,是否能设置在离居民区仅仅20米远的地方?2、该渣土车公司已经长时间的对小区居民造成了巨大影响,该如何处置该渣土车公司?3、如果按照相关条例该渣土车公司可以设置在居民区周边,那么其所产生的噪音污染该如何控制?4、目前,黄岩区正在大力开展文明城市建设,那么,这样的现象存在是否符合我去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 请黄岩区领导能关注并解决我们东路村老百姓的烦恼!谢谢!
根据反应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27号到现场进行勘察,该拆迁区域停车场内存在2个噪声源,一个是渣土车公司渣土车进出产生的噪音,另一个是大货车维修点大货车维修产生的噪音。我局执法人员已提示渣土车公司运营期间及维修期间降低噪音,避免影响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及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该停车场内大货维修点车辆维修时所产生的噪音属于社会生产噪音,根据三定方案,工地施工噪音以及部分生活噪音属于我局管辖,所以该噪音不属我局管辖范围。日后,如果该公司没有按照要求降低噪音,请反映人直接向职能部门反映。经办人:章启, 联系电话84289599。黄岩城管行政执法分局 2017年5月31日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行政执法分局 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