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微食汇美食广场价格欺诈

我多个外来朋友到连城旅游慕名到连城微食汇美食广场吃连城小吃,在吃连城泡面泡粉档口时价格比市场价高1倍(鸭汤粉市场价6元且分量足,该广场10元12元,煎蛋市场价1.5,该广场3元等等。)以上存在恶意杀客行为,因我朋友不知连城市场价,后面跟我反馈时才发现被恶意被宰。且存在商品不新鲜(如扁肉10元才10个而且还发臭)。而且存在没点的也被算钱。因该广场没有销售清单,无法对峙!作为连城旅游美食城市给外来客人好的形象,微食汇作为连城美食的一张名片,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要求该广场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为连城旅游客人留下美好形象。
您好!由于连城县物价局尚未加入“12345”服务平台,我们无法直接网上批转,现将您的诉求以连信转〔2017〕16号《关于署名“连城人”诉求事项的转送函》转送连城县物价局办理,如需了解情况请致电物价局咨询(8922427),感谢您对“12345”的关注和支持。(连城县信访局于 2017-6-5 10:37回复)
关于署名“连城人”反映连城微食汇美食广场价格欺诈诉求事项的回复,连城县物价局已作出回复(现物价局已与发改局合并)
尊敬的“连城人”,你好:你通过中共连城县委信访局、连城县人民政府信访局转送我局《关于署名“连城人”诉求事项的转送函》(连信转〔2017〕16号)收悉。根据信访件内容归纳,你反映连城微食汇美食广场(以下简称当事人,法定企业名称:福建微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问题主要有:1、食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2、食品量少价高,恶意宰客;3、没有消费清单;4、食品不新鲜。我局对你提出的诉求事项十分重视,经调查研究,确定了处理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食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价格。餐饮服务、美食小吃等食品定价事项,并未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管理,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二)关于反映“食品量少价高”、“恶意宰客”的问题,我局检查人员检查了当事人明码标价及收费结算情况,当事人提供的菜单、宣传广告、微信号、各窗口(档口)都有价格表且配有部分彩色照片,对菜品名称也是采用通俗易懂、有地方特色的语言文字标注,消费者通过消费机(售卖系统)支付消费金额,并有语音提示。检查未发现有信访人投诉的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三)关于没有消费清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8号令)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据此我局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连发改价检〔2017〕责2号),责令当事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包含时间、食品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主要内容的消费清单。(四)关于“商品不新鲜”问题,因不属我局职权职责范围,建议你向相应的部门反映解决。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6月14日(连城县信访局于 2017-6-14 16: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