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7月17日早上手提一袋8斤6两新买的莲藕搭乘35路公交车首班车前往火车站乘动车去厦门,上车的时候公交车司机要求多交1元行李费。本人询问司机为何需要收取该费用,司机只是随手指了指驾驶位左侧车窗。该处有一公告,但公告内容标注的是超过20千克方才需加收行李费。请问公交公司在车上未安装称重工具,凭什么鉴定行李重量?难道只是靠司机肉眼鉴别么?该收费是否合理?现本人要求公交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给予消费者赔偿。
关于公交车司机收取行李费是否合理的答复
市交通局:
贵局转来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映“公交车司机收取行李费是否合理” 编号为LY16072600013的信函已收悉,现给予答复如下:
根据诉求内容,我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约谈了当班驾驶员,经调查了解驾驶员要求补交携带物品费时,并不是指诉求人(提莲藕)乘客,而是指与诉求人随同的乘客,该乘客当时提着5袋较轻的物品,但总体积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1994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规定:每一人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的,体积超过0.02立方米的,长度超过1.8米的,应投币或刷卡同程票一次。至于该乘客所携带的物品其体积是否超过0.02立方米,因我司G4视频文件存储有限,早已超过存储期限,也许是我司驾驶员估量偏差,在此表示歉意。今后如遇有类似情况时,请广大乘客及时拔打我司客服咨询电话:2232345。
特此答复,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中心城市公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龙岩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8日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于 2016-7-28 15:5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