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交了定金却无法按时提车,怎么办? 给你看看这个


买了车却迟迟无法提车,这样的事情相信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最近,嘉兴一家公司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而且还闹上了法庭。
2014年10月24日,嘉兴某公司与汽车销售商签订《新车代购合同》,约定公司向汽车销售商购买BMW宝马汽车(X5)一辆。双方约定,交车日期电话协商,如果遇上厂方供货计划发生变化或延迟,则交车时间顺延。
合同签订当天,公司向汽车销售商交付定金2万元。
这以后,商家一直没有提过交车的事。公司电话催促了多次,商家也没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直到2014年11月28日,公司发出了“最后通牒”:当天必须提车。对方的回答是:没有现车,要提车的话,得去上海的4S店。
这太让人为难了。公司决定放弃等待,当天就向另外的销售商买了车。
这之后,公司要求汽车经销商返还之前的2万元定金,结果遭到拒绝。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最终走上了法庭。原告要求判令解除《新车代购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庭上被告认为,当初约定的交车日期是11月底左右,时间还没到,原告就去别的店里买了车,这并非被告违约,所以不答应退定金。
最终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由汽车销售商返还定金2万元。汽车销售商不服,又上诉到嘉兴中院。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
看到这样的结果,不少有类似经历的消费者或许心里会松口气。下文中法院的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或许是一个不错的参考。法院认为,原告在2014年11月28日另外购买了新车,并且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以其行动表明不愿意再履行《新车代购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从双方签订的《新车代购合同》来看,当时签下的协议内容比较笼统,对交车时间等重要内容也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只约定电话协商。原告和被告在交车时间上并没达成一致,原告认为是11月底之前,被告坚称是11月底左右。不过,并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厂方供货计划延迟,才导致了被告无法交车。
至于被告提出让原告去上海的4S店提车,这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常理,原告是完全有权拒绝的,更不能视为被告具备了交车条件。
由于双方对于提车时间的约定并不明确,也无法认定谁违约在先,就这起案件来说,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告希望返还双倍定金是不合适的。(南湖晚报)

销售商你真特码的不要脸,为两万块钱就这么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