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我们应该按哪一年的林业证来调解林业纠纷呢

我是永定区高陂镇西陂村陈屋组的村民,我家的林业证2006年办的和1982年办的地点,名称,原证号,四至都有很大出入,这样导致林业纠纷,去年我们当地林业站站长调解说按老证1982年来办,但是今年又说按新证2006年的来处理,到底我们应该按哪一年的证来调解林业纠纷呢?
我镇西陂村陈屋组村民关于《到底我们应该按哪一年的林业证来调解林业纠纷》信访件收悉,镇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林业领导卢春荣同志牵头,林业站、信访办、综治办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因此,应按200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二、去年,陈屋组刘姓村民与山林承包者存在纠纷,林业站派员到现场调解,当时和双方说按2006年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作为依据,但当时双方都有意向按82年的证来解决此事,但承包者的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是西陂村委会的,而且刘姓村民的82年自留证地名勾树坪,周边的人也不清楚,四至模糊,也就双方没有签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造成了刘姓村民误解为按82年的林权证处属权属纠纷。
下一步,我镇将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
(经开区高陂镇于 2016-4-20 16: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