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好!本人于2015年4月31日因公司经营不善要结业而被逼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也在5月份带了解雇书、合同等资料去劳动局申请领取失业金,劳动局说我的资料不齐全,说我的在网上没有做用工登记,不能领取失业金,但我已经被解雇了,公司也结业了,我怎么去办这个用工登记,而且这些都是企业办理的,我也不知道,当时我也找了该公司让他们帮我补办登记,但他们说已注消该公司,拒绝帮我办理,所以我是非本人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我也以为拿不到失业金就不用办理就业登记卡的,两三个月之后我千辛万苦找到工作了,这种情况,我已稳定就业,还能补领相应的失业金吗?
您好!市社保中心负责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来登记由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负责。按照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向我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您确认单位已停保,不欠费的情况下,本人提供以下材料:1、《珠海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3、《就业创业登记证》(应注明失业性质和解约时间);4、本人的市民卡(无市民卡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到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办事窗口办理。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中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如果您符合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的,本人带上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1-03 10: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