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尘肺病人的哭诉

投诉书投诉人:毛家富,男,1950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3195007070317.家庭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上余镇上余村,电话:05704335249.事实:本人于1970年至1987年在原江山县石煤矿(2000年已倒闭,上级部门为现江山市经信局)就职,一直从事着井下采煤的工作。本人工作期间未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违反单位规定,可单位在1987年5月下旬以欺诈的手段,在没提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多年的井下采煤工作,1994年12月被衢州市级医院确诊为一级尘肺病。1995年4月,本人到单位要求发放职业病与下岗职工待遇,单位一直未予处理,直到1995年8月,单位才给出的答复“你是临时工,不属于发放对象”,当月本人带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单位给于的 多次到劳动局,要求依法处理,苦等几月毫无消息,在此期间,又找到江山市总工会、矿务局(原石煤矿主管单位),都没有任何的说法,1995年12月在村、镇两地打证明(家庭特贫证明),要求单位与劳动局及时、秉公处理,可仍未有 ,1996年元月,在江山市卫生防疫站打证明,证明说明本人职业病待遇从1995年1月执行,后又多次到江山市劳动局,在1996年6月才给于了85元/月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职业病待遇未给予说法。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困扰着本人,需要相关单位能给予答复:1、当年招聘为临时工,在单位连续工作近20年,是否一直都是临时工?而且工人又在职业病医学诊断观察期间,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雇工人?2、1995年职工被确诊职业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是否要对职工给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3、劳动行政部门及单位处理意见只是1996年6月给于了85元/月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而江山市卫生防疫站证明说明本人职业病待遇从1995年1月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及单位 是否合理?4、职工家庭经济困难,又被确诊为职业病,丧失了部分劳动力,是否应该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5、根据尘肺防治条例第19条,对在职和离职从事粉尘工作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到今年有近30年的时间,单位从未对本人及工友有进行过健康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6、本人在国营单位工作多年,属于农业户口是否能申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问题本人奔走多方,均未给予解决,迫不得已将此问题反应到贵单位,望贵单位秉公处理,谢谢! 投诉人:毛家富2017年1月31日
毛建国: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江人社信访答字[2016]49号答复意见书进行答复,信访件编号LX20160149140。经办人:郑东升 联系电话:4037382江山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2月7日
江山市人力社保局 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