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胎产假的问题咨询

某人在生育第一胎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相应享受增加产假35天。
不到两年后,其在符合计生政策的条件下,取得了二胎指标,且现已怀孕。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之前休的35天产假是否当事假处理,还是不需要理会?
如果是前者,是否有相应计生文件政策支持?
您好!根据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在2014年3月27日之前已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相关生育奖励待遇的“单独”夫妇,在批准其再生育一胎的同时,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还。
2014-06-18 15: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