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3月14日早上5点左右在自己家门口捡到一名女婴,本人结婚十几年到现在还未有小孩,现在孩子已经长大要报户口,派出所又不肯,眼看小孩又要念书,没有户口学校又不让念书,本人实在是没办法所以恳请政府出面,帮忙跟派出所协商想想办法帮小孩入户。谢谢
姚建祥同志:你好!
根据莆公综【2010】156号文件规定,弃婴申报户口的有二种情形:
符合收养条件的提供《收养证》、养父母《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给予申报户口。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需由抚养人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弃婴的来历和见证人二人以上),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委会证明,经调查核实后报区公安局户政科核准,核准后给予申报。
你于2014年2月28日提供有关要求申报户口,申请报告说明当时捡到弃婴时,没有见证人。根据你当时提供的材料,经审核符合收养条件,且也告知你应到民政局办理《收养证》,户籍民警用书面形式按有关规定一次告知于你。
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于 2014-6-10 16: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