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中融中央公馆小区的中诚物业近日通知业主需要缴纳“电梯维保费”,让业主不解的是: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电梯维保费属于物业费组成的一部分而中诚物业为何还要重复向业主收取?是否存在违规收费?
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制止。谢谢!
附件:全国各地已经发生多起此类案件,最终政府部门判物业向业主收取电梯维保费属于“违规收费”。
2017年10月16日网民反映宁德市蕉城区中融中央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电梯维保费等问题的信访件于10月18日收悉。我站于10月18日派人了解,经了解,你购买的是中央公园物业服务单位是为宁德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收取电梯维保等费用,你如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可以依据《合同法》和《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向工商局或物价局反映。(物业监管站于 2017-10-25 15: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