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子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

尊敬的领导,我是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支路二号11幢“附房”的业主。我家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支路二号11幢的的“附房”不知什么时候,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虞区建设局拆除。尊敬的领导,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不知道上虞区建设局以什么理由可以在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将业主的合法房产可以擅自拆除。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顾问下此事,给我一个拆除我家房子的理由。
金建英同志:你反映:我是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支路二号11幢“附房”的业主。我家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支路二号11幢的的“附房”不知什么时候,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虞区建设局拆除。尊敬的领导,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不知道上虞区建设局以什么理由可以在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将业主的合法房产可以擅自拆除。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顾问下此事,给我一个拆除我家房子的理由。经调查,现答复如下: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措施。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凤山支路11幢危险房屋进行拆除。 你的房屋为附房性质,根据《上虞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上虞区城镇危旧房整体拆除治理帮扶处置实施细则》规定,目前根据相关制定赔偿标准,可按照附房赔偿要求就行相应赔偿。经办人:郑晨 电话:81229627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0月24日
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