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16062100020三次诉求

李先生对ND16062100020二次诉求已获悉,关于劳动监察大队情况说明有异议,6月19日-23日期间,监察人联系出纳蔡秀花,当时蔡秀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进来,明确证明诉求人是签字未领到工资,但是监察人没有取证,也不继续调查。还有,诉求人到法院提起诉求也是蔡秀花作证,否则败诉。烦请相关部门再次核实处理。同时,回复中提到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此项请求未予并案处理。据他核实,四十一条规定经过仲裁之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也可以撤回仲裁,就只有这一条内容,完全是可以并案处理的,法院庭长也确认可以并案,烦请相关部门介入核实。
李先生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先通过电话联系了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的出纳蔡秀花,蔡秀花表示不清楚情况,具体要问公司领导,后向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负责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公司方称已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李长强,且李长强已在工资表上确认签字。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向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取证,取得公司方提供的工资清单存档备案,李长强解释虽然已在工资表上签字,但工资均是由公司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并未拿到工资。鉴于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与李长强双方各执一词,存在异议的情况,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建议通过仲裁处理,待落实未支付的工资数额事实后再进行追讨。
2、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此项请求未予并案处理。(寿宁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8-3 16: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