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民族成分更改问题,听说有新的变化。

市民宗局民族科科长冯学兵: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的是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川民委[2009]66号)。2015年6月16日,国家民委、公安部颁布了新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令第2号),该办法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对更改民族成分的申请条件重新进行了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017-09-04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