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9〕22号文件是否依然有效

根据《关于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22号)文件,长期居住在闽(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以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宁德市人社局也转发了该文件(宁劳社〔2009〕24号)。
请宁德市人社局回复,
1、闽劳社文〔2009〕22号文件是否依然有效?
2、本人是在宁德市区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是否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参加宁德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福州地区至今都有按照该文件执行。)
经查询,此咨询问题属蕉城区医保中心,蕉城区医保中心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22号)文件,长期居住在闽(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可以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根据宁政办﹝2015﹞18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城乡医保保险年度以自然年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请诉求人员于正常缴费时间到蕉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联系蕉城区医保中心居民基金征缴科:0593 2058797、2058798.(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3-22 11: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