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参考:
《政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委托全国侨联对现有所属华侨类社会团体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的通知》 民社函[1992]162号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 在本省的华侨,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佛山的华侨,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照哪些规定执行?向哪个部门申请?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了解,您所反映关于“在佛山的华侨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事项权限属于民政部门。如需帮助,请径询佛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83334212。
若需更多帮助,欢迎到我局进一步咨询了解。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01-28 12: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