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领导不作为

本人父亲何运正与邻居陈伙荣共作一扇墙,09年陈某维修房屋时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拉裂共用墙体。由于裂缝愈加严重,于03年本人拆旧重建,保留原公用墙(其中有一部分是本人90代年自建墙,一部分是公家墙),并距离公用墙50公分再建房。04年新居落成之际,陈某用架设水泥电线柱阻挠本人出入大门路口,并用恶毒的语言攻击本家人,造成本家人严重的心理创伤。当时居委会调解员叶煜华(现任前西社区书记)和林锦荣(治保主任),在不听取事情的前因妄下结论,认定本人建新房对公用墙体拉裂负有责任,要求赔偿对方一万元损失。本人出于对家人的安全考虑,妥协愿意赔款,并要求对方把旧的墙体全部拆除,用新砖再重新修筑新的公用墙体。在工程完工一年左右,对方又以安全为理由,要居委会出面,请求我方配合拆除。我个人认为这件事居委会作为调解方极不负责,第一,13年未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单独要求我方赔钱,处事不公。第二,陈某没有按协议要求维修,整扇墙拆旧重建,我方多次打电话叶煜华要求监督对方施工,可每次以没空为由推倘,致完工后都没有验收,是否属于社区领导玩忽职守。第三,一年左右的工程,就出现了豆腐渣,作为领导不去监督验收,是否属于不作为。第四,作为公用墙体,产权属于矛盾双方,墙体发生任何调整是否要双方同意;作为社区领导偏袒对方私自拆除,从不征求我方意思,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第五,在同一扇樯出现的问题上,可否作为一个协议来处理,为何社区领导可单独终止13年双方定下的协议。这是否属于无视法律的有效性。第六,与本案无关的人员讲句公道说话,社区领导叶煜华可以用驱赶命令的形式恐吓他人,如果不走就叫派出所抓人。一个社区领导谁给予那么大的权力?并且如有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在场,他就不再发表意见,既然是一件公开的事,还怕第三者知道,领导究竟安的什么心,是否存在公平道德的问题。第七,陈某私自拆除部分公用墙制造危险,为何不追究对方责任,要我方承担。作为调解员处事准则是什么?为何不要求按当时订立的协议修筑新的墙体,硬性要本人妥协配合拆除,这个中叶煜华是否与陈某有利益输送关系,为何多次偏袒对方,仍肆无忌旦地任由陈某胡作非为。第八,一个矛盾处理几年的时间还没能解决,是否能力有问题,还能胜任社区书记吗?本人只想有一个安乐家,请求港区领导废心解决。
关于流水号:111704176630801号行政投诉的回复 何汉胡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部门调处,现回复如下: 何汉胡先生反映的问题实质为何运正和陈伙荣之间的邻里纠纷问题。人民调解,是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理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社区调解委员会一直是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你们组织调解,并促成双方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如投诉人对《协议书》条款履行有异议,可再次提请调解委员会再行组织协调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目前社区表示将继续跟进此事。 此复 2017年05月08日
高栏港经济区 2017-05-08 09: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