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没上网,我才发现我的帖子已经被乐至县委办回复了。我有几点疑问:
第一,乐至县县委办回复我:关于装修保证金的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装修保证金,但在装修过程中若业主没有改变房屋设计,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装修完后全额退还给业主。
我查询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也仔细读了相关条例,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
(七)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个里面有哪一条显示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装修押金?是相关部门伪造的条例还是对条例有另类的解读,请乐至县委办明确回答。
第二:同样是装修押金的问题,为什么同样的问题,雁江区发改局,资阳市住建局都回复装修押金没有收费依据,责令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清退,而单单到了乐至,这个问题就堂而皇之成为了有收费依据了,这个问题请乐至县委办明确回答。
相关链接:http://bbs.zyrb.com.cn/thread-371129-1-3.html。
http://opinion.chengdu.cn/topic/2012-04/03/content_926053.htm?node=12023
http://bbs.zyrb.com.cn/thread-37219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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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关于“请乐至县委办回答。”网帖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市委书记、市长说”专栏中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乐至县发改局和住建局从未制发“装修收取保证金”的相关文件。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因此业主在办理接房手续和装修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装修保证金。
目前,县发改局已责令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业主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但又缴纳装修保证金的进行清退,对已缴纳装修保证金且装修完毕后未出现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和侵害其他利益的进行全额退还,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扣除和缓退。
如网友对解答不理解或不清楚,可直接拨打县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28-23322532)进行咨询。
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2015年8月13日
你不想交保证金就是为了好破坏房子的结构;好乱搭乱建;好侵占公共部位;好随意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好随意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好堆放危险物质;好占用消防通道、公共通道;好任意排防噪声污水等污染物····,一句话,方便你不收任何制约,可以为所欲为。这就合理了。对吧?
我的帖子需要乐至县委办回答,你哪儿凉快,呆哪儿去。
就你这儿凉快,我就要呆在这里。你直接给县委寄信去,我们就没发言权了。网络是开放的,你忘了吗?
有罪推定。{:soso_e113:}
虎娃这家伙脑壳秀逗了。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装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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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受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约束,所以你还是得交装修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