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龙名居物业收公共设备保证金是否违反物业收费法

美兰区文明东路42号展兴颐龙名居在交房时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交房时除相应代收税费、物业费、装修垃圾请理费、装修期间电费以外,还要求交公共设备保证金,请问海南省物业收费是否有公共设备保证金这项费用,是否违反物业收费法第二十六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及费用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修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规定。可不可以要求物业将这笔费用退还给业主?
海价函〔2015〕6号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对市民反映“颐龙名居物业收公共设备保证金是否违反物业收费法”的答复 市网信中心:转来《颐龙名居物业收公共设备保证金是否违反物业收费法》(编号:3Q1501080003)群众电子邮件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函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海口展兴颐龙名居小区位于美兰区文明东路42号,2015年1月正式交房,为新建小区。海南兴佳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进驻,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方与装修的业主均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书》,协议书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约定“装修方向物业管理方提交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保证金每户1000元,同时按物业管理方审批认可的装修内容施工,保证不出现违章装修行为和违章装修事实,保障装修施工安全。”“装修工程结束后,经物业管理方验收,装修未给毗邻房屋共用部位造成质量损害,及保证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即退还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保证金。”物业管理方表示,约定收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保证金是为了规范装修方的装饰装修行为,相当于收取的是装饰装修违约金,装修方遵守了装修管理约定,物业方退还保证金。二、办理情况(一)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4〕474号) 于2014年10月起颁布实施,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文同时废止。群众电子邮件里咨询的物业收费法第二十六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及费用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修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是出自已废止文件(琼价费管〔2011〕154号)的规定。(二)物业公司此项收费行为不违背相关规定。新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4〕47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收应当载明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双方法律责任、装饰装修垃圾清运及费用和装饰装修违约金收取方式等内容”。物业方与业主之间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书》,约定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不违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检查组责成物业公司做好收费告示工作。检查组责成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时,应详尽告知协议里收费内容的收取方式,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后尽快向装修业主退还保证金。双方做到遵守协议约定,共同营造小区的和谐环境。 海口市物价局 2015年1月19日
【市物价局-综合调控科】 2015-01-07 19: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