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秀屿区农村户口,2010,2014各生育一子女,新政策是否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无法判定您夫妻是否有多生育行为。根据我省当时的农村生育政策,在2016年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一定是多生育行为。如农村一女再生育、单独再生育等,都是可以生育二孩的。
如果您夫妻生育二孩不符合当我省当时人口计生条例再生育规定的,该行为为多生育一个子女,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维持处理的决定。对于尚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目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经修正,于2016年2月19日公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且尚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是否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我们正在等待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再给予明确。
感谢您对本系统的关注与支持!
(秀屿区卫计局于 2016-3-16 09: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