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难解决

信访人于2014年9月8日收到龙岩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海得馨”未按合同约定薪资缴纳社会保险信访处理答复意见书。现因不服该局的处理意见向你们反映并提出复查申请。
一、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该仲裁委未否定合同、并支持了信访人的经济补偿金。
二、合同第13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海得馨”没有以合同工资基数为信访人购买保险,且只有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均未缴纳。信访人认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国家有明确规定,而不是想缴多少都行,想什么时候交与不交都行。那签订合同有何意义,法律法规有何作用。三、2014年4月25日有领导坐阵的仲裁庭审现场,证据未给信访人,也未经质证三位仲栽员离席,书记员要求信访人在多处空白的笔录上签名,当天开庭当天岀裁决书。【办案效益着实惊人】裁决太不讲理。
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多次请求仲裁、劳动监察都没尽责督促海得馨汽车有限公司出具。导致信访人一年多无法就业,靠零杂工维持度日。直至向区、市效能办投诉、2014年8月23日得以邮政送达。
终上,请龙岩市相关职能部门在查明事实后能给个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
您好!根据《龙岩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三条(十)已进入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12345系统不予受理。建议您继续按信访“路线图”诉求,感谢您对“12345”的关注和支持。(新罗区信访局网络信访中心于 2014-9-23 14:5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