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投诉人:原告。吴启孝和张桂英夫妻。现住址:吉首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被投诉人:被告。梁师傅。吉丰汽车维修服务店老板。地址:乾州新区309国道桐木溪加油站正对面。
投诉请求:
1、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8条和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承修湘u26313黄海牌小越野客车前刹单边项目不合格的事实。
2、判被告赔偿原告已造成的880元修、检费损失。
3、依法裁定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3月23日,原告夫妻带着湘u26313黄海牌小越野客车前刹单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资料,与被告交流、寻求解决检测问题。
被告研究了前刹单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资料、检查车前双轮后说:“要想检测合格,必须换掉刹车盘、刹车片、刹车油。如果原告同意被告换件,被告就承修。”
原告回答“只要能保证检测合格,被告可以换件承修。”
被告当即开始拆卸湘u26313黄海牌小越野客车两边前轮。并告知原告第二天可取车送检。
3月24日,原告按被告的换件报价、付款、取车送检。检测结果是前刹单边不合格;比换件前还差。下午原告送车返修后发现被告修正前刹单边是改状刹车片大小(非正常维修);从而证明被告的换件维修是不必要的、是明知自己无能力修好此车前刹单边、是为了赚修理费、是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让原告陷入修理沼泽,有欺骗原告和不守行业诚信及损害原告利益之用心。
但是,只要被告能使车检测合格,原告不准备揭穿被告之用心。
3月25日原告再次取车送检不合格、办不了检测手续、不能使用。
所以,原告向被告指出了其换件承修行为不仅没有解决前刹单边问题,还让原告徒增700元换件维修和浪费了第2次180元检测费的两次免费送检机会;延误原告修检时日、还有可能增加新的损失。
3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8、42条中“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和《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12、15、16条(请读者自查此相关法条)等规定;履行承诺、继续真实的(不是用改状刹车片大小之法的)修、检合格并承担检测(鉴定)所需费用,或者恢复湘u26313黄海牌小越野客车两前轮原状、返还原告700元修理费和赔偿180元送检费、终止承修。
被告拒绝原告说“其从来没有对任何送修车辆负过这样的责任。”
原告不纵容被告不守行业诚信、违约和违规的欺诈行为。
换角度说,原告是购买被告的维修服务,被告提供的维修服务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23、24条,否则要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承担服务费用加一倍的赔偿。
所以,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和《民诉法》第119条主张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已造成的880元修检费和被告就此拖延不修检而使原告继续误工及精神被伤害的损失赔偿,是合法诉求。根据“以法治国”理念,原告的诉求理应得到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支持。
当然,原告不拒绝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依法公平的调解结案。
具状人:夫妻:
2016年3月28日
原告投诉主张有证据:
1、被告换件承修湘u26313黄海牌小越野客车前刹单边的维修工单收费依据。
2、湘u26313黄海牌小越野客车前刹单边检测不合格的两次检测报告。
说明:本投诉书已交在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州道路运输管理处肯接收。
原告带着《投诉书》的游记
事实1:2016年3月28日,原告带《投诉书》到吉首市马坡岭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二楼对门牌、推、敲门,先找到办公室一位清秀女士。原告确认了是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说明到访投诉的意思。清秀女士先是说:原告找错了地方,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不属于其部门管辖,应该去法院起诉。
原告指着《投诉书》附的湘西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处在网上发布的“主要职能”第(三)(七)款说:是行政规定本类投诉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管辖;原告是依规造访,没有找错门。
清秀女士先才让原告去局长办公室找人处理投诉。
原告在局长办公室找到了一位年长的女士。年长女士让原告返回办公室找刚才见到的清秀女士处理投诉。原告返回到办公室,清秀女士叫原告留下《投诉书》说:领导很忙、外出办事了,等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处理。原告向其问得了查询电话号码8223218和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所在地址后、离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评论:原告对市管理所此接待有异议、不满,但是一再说了“谢谢!”原告心里有了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正如网上发布的吉首市交通运输局概况那样,没有安排机动车维修管理这项工作的专业部门。否则,办公室的清秀女士之“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不属于其部门管辖”从何而来?
事实2:原告离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到了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经两个办公室的两位男士接待:
第一位男士问原告:“机动车维修质量争议,为何到道路运输管理局投诉?”
原告同样指着本《投诉书》后附的湘西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处在网上发布的“主要职能”第(三)(七)款回答:是行政规定本类投诉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管辖,如不先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就到法院起诉,属于越级诉讼;法院可推脱不理。原告才被引到第二男士接待。
第二位男士问原告:“你是不懂属地管辖吗?你应先去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州道路运输管理局不能违背属地管辖原则、受理你的投诉”。原告又指着《投诉书》后附的网上发布的吉首市交通运输局概况中没有安排机动车维修管理这项工作的专业部门作解释。
第二位男士仍然坚持不能违背属地管辖原则受理原告的投诉。
评论:原告对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接待没法提出无异议。说了“谢谢指点!”返回找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原告认为: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市道路运输所一样,不是对本类投诉推脱处理、就是没有安排机动车维修管理这项工作的专业部门管理;否则,第一位男士就不会对原告有“机动车维修质量争议,为何到道路运输管理局来投诉”这样的陌生提问。
事实3:原告刚离开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就接到电话里女声相问:你是吴叔吗?你是否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所送了个关于机动车维修质量的投诉?
原告感觉来电很礼貌、具备领导回复投诉的素质,就高兴地回答“是!”
电话里继续说:“你修车应先弄清修理店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有资质、是否有修理能力”。
原告心中凝思、反复对电话解释不是投诉这些;电话里却反复说“听不清你在说什么。”要求原告再去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一趟。
原告再次到达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见到5位女士,没有男士。其中最漂亮的女士确认是原告到了,重复电话里所说:“你修车应先弄清修理店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有资质、是否有修理能力。”另加了一句“你不要投便宜呀。”
原告再次强调此领导的说法不是原告投诉的问题后反问:领导用这些话回复投诉,是否是说不受理本投诉?如果是的话,请签出你所说的意见,我才有理由不找你们,到上一级投诉或者到法院去起诉。原告此话音一落,有其他3位女士同声回说“我们不给签意见!”
原告也理直气壮的回应“你们不给受理,又不给签意见!我就向政府投诉你们渎职。阻碍我依法维权。”
此漂亮女士说:“你投诉的那家修理店我们没有给许可。所以我们没有权力管辖。再说现在吉首到处都是我们没给许可的汽车维修店,我们也管不过来呀!就别说调解了。”
原告据理指出:“你们既然没给本投诉的汽车维修店许可,本投诉的汽车维修店就是非法经营,你们职能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关闭它;否则就是默认的许可。你们职能部门这种默认的许可,就是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此漂亮女士回说:“我又不是领导,我不能回答你的投诉。”
原告接此漂亮女士的话反问:既然不是领导,上面“我们不给签意见!就别说调解了”的说法代表了什么?面对当前家用汽车普及发展、汽车维修已经成为千家万户关切的大市场,作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安排具体人员负责管理,不是你们职能部门的失职吗?请你转告你们的领导说:本原告需要职能部门针对投诉的尽快行动和文字回复,这乃公民最基本诉求和监督权利。”
评论:
1、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真的很忙;“忙”得干部职工无暇顾及国家法律和组织纪律。否则,作为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怎能有以上不懂自己工作职责、不懂行业法规、不主张正义和有损部门形象的回应本投诉和“辩论”呢?
2、原告通过向市、州两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投诉见到了:
a、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干部和职员的法律素质低得惊人;
b、权可代法、法不管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只是一句空话;人民群众无法享受和参与“以法治国”;
原告认为:这是职能部门的实际腐败、逼人民群众放弃以法维权、选择以诈反诈、以暴力抗暴力、以行贿买通关节维权,否则,就只能放弃合法权益。
原告实名发表上述投诉和评论,并对此引起的争议负法律责任。请相关部门给予回复。
法奴:申明 申明
2016年3月31日11:32分,原告收到手机号 1357439****的通知说:吉首市交通运输所收到原告本投诉后,已到被告吉丰汽车维修服务店调查,并认定了和梁老板承认了原告所投诉的事实存在。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电话者在电话里向原告说了其“让被告赔偿原告第二次检车费180无+修车工时费150元=330元,因配件装到车上、再拆下也无法用作他用,就不予追究”的调解结案建议,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已在电话里接受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此调解结案建议,原告15:10分再次接手机号1897433****通知、亲自到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领取了330元赔偿款。
通过本案投诉的快速得到解决的事实证明了:
1、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主管领导们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工作;人民群众享受和参与“以法治国”大有希望。
2、吉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主管领导和对口办事人员在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的工作准则,应该受到原告之类当事人的大力配合、支持和表扬。
3、原告对处理本投诉的几位领导和办事人员表示感谢,你们辛苦了!感谢湖南红网,你是申张正义的平台!
申明人:吴启孝、张桂英
2016年3月31日
2016-03-31 21: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