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副区长谢兴长受贿1300余万 一审被判无期


绍兴一副区长谢兴长受贿1300余万 一审被判无期--法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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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绍兴5月4日电 (记者 赵小燕)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绍兴市柯桥区原副区长谢兴长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谢兴长因受贿130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谢兴长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1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谢兴长在担任原绍兴县柯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钱清镇党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滨城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受让、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政府优惠政策享受和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滨城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晶宸公司负责人胡某某、日顺公司董事长章某某、柏盛公司董事长金某某、锦泰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人的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及欧元3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谢兴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部分事实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绍兴中院判决谢兴长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再查,好好查。

建议受贿10万以上枪毙,那受贿的人会断崖式下降,乱世必需用重典.

再查,好好查,

呵呵,都得好好查查

好好查查绍兴!!

多方位查查,村官也得查

行贿人怎么不追究责任,

只要随便抓大一点企业的老总,深挖一下,苍蝇一大片

邢典不严都是作秀

只有这几家贿赂,你们信吗?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贪官遍地开花,要多少有多少。

果然和你名字一样霸气,支持你的观点,附带一句,送贿的也要等判!

怨阿,某人1300亿也就无期,兴长冤阿

不枪毙就好,无期变有期,有期变保外,嘿嘿,。。。。。。。。。

不限制减刑?

1300万已追缴650万,还剩650万,无期,实际在监狱最多待个20年,谢某今年50岁的样子,650万/20年=32.5万 每年

柯桥瓜渚湖大鱼很多,只是潜在深处,只有天罗地网,才能逮住.

无期变有期,到最后怎么样了小老百姓知道个什么

好查的好

还有650W呢?去哪了啊
把房子卖掉!!

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滨城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晶宸公司负责人胡某某、日顺公司董事长章某某、柏盛公司董事长金某某、锦泰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人的款物, 这些人的责任 查查 还给哪位领导送过钱

副局这么嚣张,局长会不知道么

说的在理

贪官现在不要太多,是该好好查查了。

这说明反腐败不彻底,躲躲闪闪,也可能他们自己也在这些老板那里受过贿赂,所以不敢点名,怕自己也被抓.我们老百姓是这样想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行贿罪这一罪名,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如果是这几位老板都是行贿 不是被索贿的话,那么按照他们行贿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 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