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上郡小区大门前广场配套停车车位属于全体业主配套的公共设施,在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内,现物业公司在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停车车位对外经营收费且对业主收费,是否合理合法?停车场收费是否经过市相关部门的备案及同意?该场地停车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公有,而卫生的维护工作已含在物业费当中,物业公司再次收取场地费和卫生费是否合理合法?
你好!
现就我局职权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针对您的信访内容进行了调查,小区公共车位等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在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已经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车位使用、停放服务费及公共收益分配方案已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您可以翻看合同中就以上事项的约定,如有疑问也可咨询律师。
(新罗区住建局于 2017-8-25 10: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