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大学毕业后申请暂缓就业,暂缓就业期间2009年9月参加工作(有签合同和买社保),但是暂缓就业没有取消,直至两年后2011年11月,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考取公务员,请问其参加工作时间应定为2009年9月还是2011年11月?
您好!您于2011年11月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考取公务员,应以正式报到工作的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在其他地方工作的时间,若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作为工作前连续工龄。也就是说暂缓就业期间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015-09-14 09: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