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费云强殴打寿潮法一案进行彻查;请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做鉴定。

申诉书浙江省公安厅:申诉人:寿潮法,男,汉族,1926年2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沃家溇323-1号,身份证号330621192602134795。请求:请求对费云强殴打寿潮法一案进行彻查;请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做鉴定。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4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齐贤镇兴齐村沃家溇村给自家菜地施肥,因琐事和费云强起争执,先是在厕所旁起争执,被费云强打伤,帽子和掏粪的担子都被费云强打落,扫地的清洁工叫来费云强的妈妈劝架,费云强的妈妈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对我进行辱骂,后在费云强的房屋后面被费云强第二次打伤,手上,头上,粪桶上和帽子上都是血,并且被费云强母亲拽领辱骂,清洁工和几个旁人都赶来,后由旁观者报警,这些都有视频作证(视频第04:19处,视频第04:50处,视频第06:47到07:25)。民警到后用警车把我送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医院。医院诊断头部外伤,脑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手部,还有其他多处挫伤。2016年12月4号到2016年12月29号我在绍兴市柯桥区齐贤医院治疗,2016年12月29号转院至绍兴市中心医院治疗至2017年3月8号出院。出院至今一直头痛头晕卧床不起,仍用药物治疗,定期复查。从受伤住院至今,费云强一直没有道歉和来医院探望,我一直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我的儿女多次去齐贤派出所,都被告知对方认为没有殴打,直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处理。期间做了两次鉴定,第一次是柯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柯公司鉴伤字[2017]53号鉴定文书,认定申请人头部存在软组织挫伤,脑部硬膜下积液与外伤无关,认定结论为轻微伤;第二次是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绍公鉴法字[2017]35号鉴定文书,认定其双侧硬膜下积液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不足,对此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对于头部软组织挫伤,认为病历资料未记录挫伤之具体部位、范围,对此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认定结论为轻微伤。本人对上述鉴定结果存在诸多疑问。第一,对于头部软组织挫伤,绍兴市柯桥区齐贤医院的入院和出院诊断书上明确写着头部外伤,多处挫伤。绍兴市中心医院的入院和出院报告上也明确写明了患者是头部外伤,多处挫伤。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什么说病历资料没有记录挫伤之具体部位、范围,不宜对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第二,患者在此次头部外伤之前,是脑部双侧硬膜下积液,而在这次头部外伤后医院诊断是脑部硬膜下血肿,出血。依照《人体损伤标准》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具体证据材料如下:1、绍兴市柯桥区齐贤医院的入院和出院诊断上明确写明患者头部外伤,脑部硬膜下出血。2、绍兴市中心医院的入院和出院诊断上也明确写明了患者头部外伤,慢性硬膜下血肿。3、绍兴市柯桥区齐贤医院2016年12月11日CT(患者编号:160848)影像印象: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右侧额部少量硬膜下出血考虑,对照前片相仿。4、绍兴市柯桥区中医医院2016年12月22日MR(患者编号:MR-12432)影像诊断:左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脑萎缩改变;左上颌窦炎症考虑。5、绍兴市中心医院2016年12月29号头颅CT(患者编号:CT-367888)影像所见:两侧额部颅骨内板下见弧形低密度灶,左侧为甚。6、绍兴市中心医院2017年1月1日MR(患者编号:MR-84931)影像诊断:脑白质慢性缺血灶,老年脑改变;两侧硬膜下积液(左侧明显),请结合临床。7、绍兴市中心医院2017年1月8日至2月16日7次头颅CT复查影像所见:两侧额部颅骨内板下见弧形低密度灶,左侧为甚,最宽处20mm。8、绍兴市柯桥区中医医院2017年3月7日MR(患者编号:MR-00000214)影像诊断:左侧额颞部硬膜下出血,对照前片基本相仿。9、绍兴市人民医院2017年3月11日MRI(检查号MR079136),病人ID:11460882,影像描述:左额-颞部颅内脑外见梭形近水样信号灶,大小约27*108mm,左侧大脑受压,中线结构右偏。诊断意见:左额硬膜外积液(血液成份吸收后改变),脑萎缩,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以上所有诊断都表明患者自2016年12月4日受头部外伤后引起了脑部硬膜下出血,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什么不进行鉴定?2017年4月21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出具的绍柯公(齐)不罚决字【2017】100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费云强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本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费云强存在殴打行为。如果不存在殴打行为,本人的受伤是如何形成的?作为一个年过九十的老人,费云强殴打本人的行为不但没有良心上的忏悔和道德上的谴责,甚至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民的人身安全都难以得到保护,
经查,2016年12月4日下午,寿潮法在柯桥区齐贤镇兴齐村沃家溇一公厕附近,因琐事同费云强发生纠纷争执,期间寿潮法受伤。2017年2月27日、3月30日,经区、市两级公安机关鉴定,寿潮法的伤势均为轻微伤。2017年4月21日,我局齐贤派出所根据调查事实依法对费云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若你们对此 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经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理解。
柯桥区公安局 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