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本人凭法院出具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到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申请查询一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资料,具体包括个体户开业登记表、业主身份证等。禅城区工商局当场答复,即使有法院出具的立案证明也不给予律师查询涉及业主身份的相关信息。
我认为禅城区工商局此举侵犯了律师合法的调查取证权利,故特向佛山市工商局反映上述问题,希望贵局予以重视并督促纠正,以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
您好。您所提出的问题已知悉。目前,据我们了解,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目前仍在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之间部分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所导致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版)》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您所要求查询的第三人身份证信息应当属于涉及他人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目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律师在调查取证中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及范围有别于普通公民。因此,尚难判断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您确有案件取证需要,建议暂且通过法院向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证据。目前,我局已收到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该类问题提出的请示,我局正在研究,并力争尽早予以明确。谢谢您的提问,我们将努力改进服务,建设群众满意政府。
2013-12-04 14: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