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高头乡政府的回复

高头乡政府: 一、《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对“土楼”所有权人的补偿由所在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三方协商决定。其补偿对象是土楼所有权人,这是主原则。二、高北土楼群景区主要由四幢世遗土楼组成,“土楼”是景区的主要参观物,“土楼”是私有物,所以高北土楼群景区非自然风景区,不能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三、《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物管理制度》由天助楼个别宗族代表(注:无乡政府、村委人员参与)订立于2011年3月23日,当时以“自治管理委员会”名义订立并公示。该分配制度不是由所属地政府、村委、土楼所有权人代表(各楼主)三方协商制定,当初该“自治管理委员会”并没相关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注册,其公信力存疑。《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则由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时间点上,《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务管理制度》先于《土楼保护条例》订立。然而各方并无因时因《条例》的施行重新订立该款分配制度。据我了解,该门票返回款下拨到乡、村的文件题头字中,近年都由原来的“对高北村景区村民的补偿”改为“对景区土楼所有权人的补偿”。所以,在土楼保护条例施行日起,《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务管理制度》已不能作为该款分配的依据,而应以土楼保护条例为准。在此讨论《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已毫无意义。 四、江真龙、江真虎、江真亮先生在景区“侨福楼”具有合法产权(有土地证),并与“土楼公司”签订土楼租赁合同以供游客观赏,积极支持本区土楼旅游发展。根据《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华侨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籍华人也适用该条例。当其与“土楼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日起,当“侨福楼”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之日起,他们对土楼房屋的使用、处分等权利均受到相关合约、条例的约束和限制,是实际的受影响人。江真龙、江真虎、江真亮先生在土楼中的产权合法、清晰,并和“土楼公司”签订土楼租赁合同以供观赏,这是所有早期外迁人士所不具备的条件。因此不可一概而论之。 五、高北土楼群景区非民俗文化村,除宗族婚丧外,做神戏、舞龙、祭祖牵头等天助片区宗族活动,每年仅组织一次,且应本着邻里自愿、互助、互娱的原则参与。现时无任何法例、法规规定宗族人员必须强制参与该活动。在高北天助楼片区尚未发展土楼旅游之时,该些宗族活动就已经存在,纵观高头乡各村各片区均有类似宗族活动。所以,土楼门票返回款的分配与这些宗族活动毫无关系。 六、现时高北土楼景区均涉及庵前房、笃尾塘片区、石彻片区、桥下角片区,以及高南村新洋片区的集体土地及影响其居民的生产、生活。请问这些片区居民是否应该分配该门票返回款?在该门票返回款分配中,约有四分之一人口(原天助楼片区居民),现时并无居住在景区土楼,同时也并非高北现有户籍居民。请问,景区是如何影响其生产、生活?在该门票返回款分成分配中,有七户家庭人口在土楼并无房产权,也并非居住土楼景区,他们又凭什么可以在该款分配中享有分配权? 七、土楼保护条例规定,对所有权人的具体补偿由三方协商决定。在《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务管理制度》的订立及该款的实际分配中,乡政府并无直接参与管理及指导分配,是落实主体管理责任不力,是懒政、不作为的体现。 八、鉴于高头乡政府及本人的多次网信交流各持己见,见解不一。而且相互间回复内容也已重复。所以我恳请高头乡政府同意并支持把该信访诉求交由上级信访部门处理,按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参与,以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诉求。谢谢诉求人:江清辉 2017、10、13
江清辉: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福建土楼”的保护和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对所有权人的具体补偿办法由所在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三方协商决定。因此,对所有权人的补偿由协商制定的补偿办法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天助楼租,门票分成分配原则及事务管理制度》是天助楼组居民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制定,且订立时公示近一个月,无异议后确立,程序合法。该制度制定分配原则,参与分成的是因为景区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这是作为货币补偿,同时他们也要积极参与本片区的民俗风俗活动,如参与宗亲婚丧、做神戏、舞龙、祭祖牵头等,内容没有与法律相违背,因此,该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关于你提到的“天助慈善协会”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注册认定的社团组织,并非你说的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而关于江真龙、江真虎、江真亮先生等人由于长期居住境外,为外国国籍,对其生产生活没有产生影响,且没有参与片区的民俗风俗活动(如参与宗亲婚丧、做神戏、舞龙、祭祖牵头等),不符合门票分成制度,因此不参与分成。如果说外国国籍可参与分成的话,祖籍天助楼而迁往海外的有1万多人(非中国国籍),都没有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那这些人可以参与分成,也是不合理的。(永定区高头乡人民政府于 2017-10-17 16: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