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投诉人:刘奇 电话:13983353532 投诉人身份证号:500103198708131516法律文书传达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惠工路贝迪新城二期F栋被投诉方: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被投诉方公司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西路(西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4771006XA联系电话:13857669377涉及案件淘宝订单号:43818064118170148天猫店铺:维卫旗舰店投诉请求: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四十六条,七日内对投诉事宜给予回复;2:属于贵局管辖范围内的请依法处理,投诉部分不属于贵局职责范围内的请依法移交至相关部门;3: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五十五条要求赔偿人民币10497元(壹万零肆佰玖拾柒元整),并赔偿投诉人因购物,投诉举报而产生的误工费,打印费,邮寄费等相关损失300元。在依法期限内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在法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受理情况,投诉处理情况和结果。事实与由来:本人与2017年8月9日于天猫网站平台《www.tmall.com》下单购买了由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维卫vivi智能马桶全自动家用即热一体式智能坐便器高端遥控1522(1件)合计购买金额为:3499元,付款后发现产品详情页描述非法使用虚假广告词汇,和商家沟通后商家并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明文件,网页宣传产品描述:(疯抢中)(行业优质技术)(超强节水)(超低能耗)等宣传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贵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被投诉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投诉人为纠正不法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与不诚信行为,决定先投诉后举报,以下部分为举报信请求,举报人资料同投诉人资料一致故不作重述,被举报人资料同被举报人资料一致故不作重述。举报请求:1.举报人申请推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立案查处;2.依法查处后对举报人做出法律允许的最高举报奖励;3.要求贵局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答复相关查案情况, 和奖励事项;4.投诉人对于网络购物的不大信任,所以购物时会全程采取录像,便于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证自己权益不至于被侵犯,提醒规矩部门工作人员不至于因渎职而受到纪律处分,投诉举报人特别友善提醒;在投诉举报未得到处理前提下,本人将通过反复信访,行政复议及诉讼来维护个人权益。
刘先生你好,你于2017年8月11日网上投诉反映在2017年8月9日在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网店下单购买的智能坐便器,涉嫌在产品详情页描述非法使用虚假广告词汇,要求赔偿和查处。接件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来到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向其负责人核实情况。其打开该款型号智能坐便器的销售页面,并输入你所提供的订单号,显示未发货,已经退款。本局执法人员将你要求赔偿的诉求告知被诉人,其表示你未真实购买且该款智能马桶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赔偿。因被诉人拒绝赔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调解。你在举报中提到该款马桶宣传中使用“疯抢中”、“行业优质技术”、“超强节水”、“超低能耗”等用语涉嫌虚假。本局执法人员查阅该款智能马桶当月销量,为99笔,作为大件物品,使用“疯抢中”并无不妥。同时,其提供了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其生产的智能马桶的品质,因此宣传“行业优质技术”也无不妥。其负责人表示智能马桶的优点之一就是节水和低能耗,维卫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企业标准,能确保生产的智能马桶符合节水和低能耗的特性。维卫智能马桶VV-1522实现了冲力升级,该产品采用 “漩涡下水”冲水系统,通过导流导压和底部喷射等技术手段,优化了产品的冲水方式,极大地提升了冲力,每次冲水用水量不超5L,低于国家标准6L,实现了无水箱智能马桶仅用少量水即可冲干净的好效果,减少了用户的用水量。本局认为你所提到的该款智能坐便器宣传中描述“疯抢中”、“行业优质技术”、“超强节水”、“超低能耗”等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向本局提供相应的证据,且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宣传用语给出了一定的合理解释,故本局决定不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因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于你的奖励要求不予以支持。我们将结果告知刘先生,刘先生表示满意。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88224015 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8日
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