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万高速:坚决要求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中新房的违约责任以及招商部门招投标中的渎职责任


如果属实,不能简单解除协议就算了!为此,强烈质疑如下:
一、当初招投标时是否对投资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进行过仔细考察和甄别?是否整个招投标过程都严格依法进行的?是否确保了公正、合法?是否其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利益勾当?
二、在投资方一而再再而三虚假承诺没有兑现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有效的预案了吗?时至今日让人极为失望,该怎么向望眼欲穿的特别是通江的八十万人民交代?
三、面对违约的投资方,你不仁我就有权不义!难道就不考虑依法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巴中、达州两市的损失?有没有就此问题与律师们探讨过?
四、今后怎么办?还修不修?是否引以为戒?打算怎么把关?

政府无能!我等小民又奈何???

坚决支持楼主意见政府的无能 坑苦了通江的老百姓

好像很厉害的样子,暗中支持

楼主说的是!支持!

中新房的手段就是做假中标,然后拖着不修,政府请他退场给他说好话给他几千万什么的,你还想他的违约金,可能吗?

这个该哪个部分回复解释呢?

巴中是牵头单位,难辞其咎?
市交通局几年前的媒体的公开承诺开工,现在也不说了,也没有那个出来给通江人民说声对不起

2012年9月14日,经省政府批准,巴万高速公路项目采取为BOT方式建设,业主为巴中、达州两市人民政府,由巴中市人民政府牵头,属2013年全省“9+2+12”加快前期工作项目。该项目已于2013年7月31日挂网招商,8月21日产生了中标候选人,10月21日签约《投资协议》,2013年12月25日签约《特许经营权协议》。

强烈要求中纪委介入调查内幕。

我个人在外地也是做招投标项目的,对于投标方违约的也稍有了解。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不能取消就算聊,人民的事业耽误了必须追责,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严查严办相关部门和人员。

算啦就算啦呀,通江人民好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