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吉首市湘州阳光小区为什么不能交房?

尊敬的红网及领导:
我于2015年6月到湘州阳光买了一房子,当时看到该房产建设已差不多了,能够赶上小孩读书,当时他们说15年12月底交房。但现在都2016年8月了。还没能交房,曾多次到售楼部询问情况,他们每次都说相关证件还没有办成,如果业主急用也可以先装修。让我纳闷的是15年我买房时一些比湘洲阳光后建的楼盘都相继交房。况且每次到湘州阳光都没见有人做工。我想咨询两件事:一、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湘州阳光不能办好证如期交房。二、是不是湘州阳光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不能通过验收。
潘艺律师:逾期交房,业主依法维权一、交房日期如何定?
合同里面有明确约定的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没有明确交房日期的,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补充协议确定交房日期。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维权渠道:
1、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期限限制。
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要求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有合同约定的以合同约定标准为准,没有合同约定,可以按照当地的房屋租金标准主张违约金。
3、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应当注意的事项:
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应当注意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办理产权证的确定时间等事项。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潘艺,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毕业,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联系电话:152748906952016-08-15 19:45:23
网友20160810094311:完工 估计没完工2016-08-10 09: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