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离婚后无力负担过高抚养费 调至400元/月


3月2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被告朱某于2015年10月起给付原告李某每月抚养费4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二次给付。
原告父亲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29日生育原告李某,后夫妻感情不和,于2015年10月7日在彭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随其父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但被告对其应支付的抚养费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父亲与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现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无力负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请求对抚养费的数额予以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考虑到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标准,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和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被告请求调整抚养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抚养费调整为每月4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5年10月份的抚养费400元/月。

400好像太少了吧,只够一天吃一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