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塍两笔债拖了十六七年,丈夫写的欠条且离家10多年,不想还了?


十六七年前,陆建、张美夫妻俩以家庭作坊形式开办了一家饲料店,因资金缺乏,丈夫陆建在1997年2月和1998年4月,分两次向姚生借款5.5万元和4.5万元,共计10万元。
但这两笔债务一拖就是十六七年。
陈年纠纷再起波澜
1998年,姚生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其中的5.5万元债务达成清偿协议:陆建欠姚生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0.5万元,合计6万元,陆建、张美夫妻所有的坐落在新塍镇某村的一幢三层楼房和部分猪舍作价6万元抵押给姚生。
时间一晃就是十六七年,但陆建、张美夫妻始终未还款,姚生一直勉强使用着抵押给自己的猪舍。
今年全市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猪舍要拆除。姚生就与张美商量,让她用拆猪棚的补偿款来偿还部分债务,但张美表示房子已经抵押给姚生了,而且丈夫陆建已离家出走10多年,借条也是老公写的,加上当年做饲料生意的客户欠的很多钱没要回来,自己身体又不好,无能力归还借款。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就抵押物(房屋)及4.5万元债权履行事宜申请新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找准焦点厘清法律关系
在调解中,张美认为,当初姚生诉至法院时,应该将10万元借款一起主张权益,现在姚生在法院已经调解的基础上又拿出4.5万元的借条,不符合常理,张美还提出了“借款只有两年的诉讼时效,逾期作废”的理由。
就张美的这一观点,调解员明确告知她:诉至法院主张权益要持有借条原件,而原件应该存放在当时的郊区人民法院,即当初诉讼的5.5万元借条原件是在郊区人民法院,打消了她关于姚生现在拿出来的借条是重复的这一疑虑。
再细看姚生拿出的4.5万元的借条原件,虽然时间久远,纸张有些破旧,但内容里清楚地写着借款日期,事项是陆建因生意问题向姚生借款,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是符合民事诉讼方面的有关条件的。借条上没有明确还款期限,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是20年。由此可见,姚生的借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仍旧受法律保护。
经过调解员讲解,张美改口承认自己和丈夫当初一共向姚生借了10万元,但称自己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调解陷入僵局。
双方各退一步化解纠纷
调解员观察到,张美虽然无能力归还,但也想了却这桩事情。于是调解员抓住事情的转机,先做姚生的工作,表示猪棚的拆除和补偿金额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并不是张美能决定的,而且张美作为欠款人的妻子也愿意偿还,让姚生考虑其困难处境,在偿还额度上做一些退让。
接着,调解员又告诉张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陆建虽然离家十几年,但两人仍旧是夫妻关系,所以此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经过调解员法理并重的梳理和讲解,双方终于各让一步,达成一致,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最终,姚生将三层楼房归还给陆建夫妇所有;张美同意属其夫妇所有的猪舍的拆除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6万元归姚生所得;陆建夫妻另外再归还姚生人民币1万元,兑现后姚生自愿放弃其他债权。(南湖晚报)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