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求1、要求衢州市房管处对化龙巷81幢1单元503室进行修复;2、要求衢州市房管处对化龙巷81幢1单元403室进行修复. 二、事实与经过 本人是衢州市化龙巷81幢1单元403室房屋产权所有人,今年6月以来,房子侧卧天花板出现开裂漏水、主卧的阳台天花板与顶部墙线连接处出现严重的起泡、脱皮现象。 7月初,与楼上503室住户联系进屋查勘后,发现503室侧卧地面有一条几十公分长的裂缝,因水渍下渗导致本人侧卧天花板开裂渗水,阳台也是因503室水渍下渗所致。从503室住户处得知该房屋为衢州市房管处的公租房,后经与租户多次沟通,其已于当月向房管处报修。原以为市房管处一定会很快解决我和503室的维修问题,没想到两月有余,维修问题迟迟无人问津。 9月7日下午3时,顶着烈日前往东河沿衢州市房管处询问原由,四楼直属科一位男工作人员接待了我,待我将事情原由告知后,他的回应是化龙巷81幢1单元503室查找不到,后又告知即使报修也需租户本人前来,我无权反应报修,后本人立即联系了503租户,将其姓名告知了该位工作员,他查阅其手工葵花宝典后回复503室租户已报修,且修复工作已完毕。听到这,我心中疑虑,既已修复,为何我的房子破态依旧,从其答复中我终于明白:房管处只负责修复其权属房屋的外墙,至于租户的房屋的内部不归他们管,由租户自理,更不用说帮我修复了(原话);后与房管处人员争辩许久,期间气氛也略有火热,但不论如何答辩,其脾气又臭又硬,其答案仍为磐石一块,横眉冷对,让我自己去找503的租户,修复的问题与他们无关,他们已履行完毕自己的职责,我想这就是他心中所谓的原则吧!不欢而散后,我前往房管处办公室反应情况,接待人员和蔼可亲,嘘寒问暖,泡茶送水,我如沐春风,我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且留下本人的联系电话给她,要求尽快答复,寒暄片刻后,一再恳求早日修复,不然大雨将至,其连连点头,并笑脸相送。截止今日(9月27日),我的热切期望仍如镜中花、水中月,别说修复,连电话回复也无,我在想是不是我的电话出现故障,坏了吗? 三、个人观点 已至凌晨,我辗转反侧,不能寐,自我反思,是我的言语过激了吗?是我的诉求过高了吗?还是这么小的事情不应该去麻烦他们了?后细想,貌似我不是在走后门求人办事吧,我是在维护自我的正当权益,为此,我彻想半宿,提出自己的观点:1、问题症结:403室的侧卧天花板开裂、阳台天花板与顶部墙线连接处出现起泡、脱皮起因应该是503造成的吧?难道我是猴子派来搞笑的,半夜起来在天花板上掏一条裂缝?在阳台天花板上泼水玩吗?那也要学了凌波微步的好功夫啊!2、工作滞后:按门牌号化龙巷81幢1单元503无法查找租户?我纳闷了,你们平时都干嘛去了,门牌号码是我定的吗?现在都大数据、大网络时代了,为啥还是揣着老黄历,如此按部就班呢?如此这般,何谈服务于民呢?3、权责不分:503室权属是房管处的吧?既然你们享受了出租房屋收取房租的权利,为何不履行对出租物进行日常维护和修复的义务呢?更何况这是房子的主体结构出现了问题。就算责任由租户承担,那也是房管处你们去和租户沟通如何承担责任和费用,为何如此不作为,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呢?不是说老百姓的事情无小事吗?难道我这事是小事中的小事吗?我来诉求自我的正当权益,就如此横眉冷对,要是我来求你办事,岂不要我卑躬屈膝,拒我于千里之外!你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拳拳之心都去哪里了呢?4、言语过激、高高在上:接待期间房管处直属科工作人员话语过激,态度浮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给我的感受是事难办,脸难看。实在有悖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与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倡的最多跑一趟的服务于民的理念更是大相径庭;5、热情有余,办事不足:房管处办公室工作人员态度是值得肯定的,可本人这般小事不用请示领导半月余还无答复吧。为了房屋的维修问题已受困三月有余,所提诉求得不到回应,小事如牙疼实在闹心,因此,只得求助于市长信箱这个平台,希望市长能帮助像我这样的市井小百姓解决困难。本人相信,人民政府定是会为人民办事,会倾听群众的心声,解决群众的困难。感谢市长能在百忙之中关注本人的请求,感谢市长信箱这个平台,让我们百姓可以反映问题,也希望房管处的工作人员能守职尽责,为民所想,尽快给予回复。
一、主要诉求:要求衢州市房管处对化龙巷81幢1单元403、503室进行修复。二、办理情况:接件后我局房管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信访人,并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据信访人反映,2017年7月份曾因其楼上公房漏水到我局房管处反映过一次,当时房管处立即派人上门对其楼上的公房进行了维修,并做过防水处理。9月初,信访人再次来我处,称7月份维修时未将他们家因渗漏导致的墙体损害恢复原状。当时房管处接报人员认为我们已将公房进行了维修,且已经做好相应防水,认为当事人申请要求不合理,回复时言语有些不当,在此向信访人夫妇致歉。我们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并且提醒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态度,对群众的诉求必须耐心细致倾听,处置得当。三、处理意见:经现场核查,7月份维修时,我局房管处所属公房(化龙巷81幢1单元503室)确实已做过防水处理,但对楼下周女士的房屋未做相应的处理。经沟通协调,现已将其家渗漏处墙体恢复原状。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