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笑!对LY16110400028回复的不满意

LY16110400028回复我“建议你所提供依据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明确土地的四至界址权属,或向县法院提出诉讼,对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审理裁决",请问答复者,到底是谁的土地?谁的土地?国家的土地,政府没管好,居然要别人来举证起诉侵权者,可笑!可笑之至!既然杭政(1985)综字第105号作出了处理决定,临信复(2016)9号作出答复,那就应该按文件执行。县直机关托儿所已提供依据,事实清楚,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未按规划红线图施工,属违章建筑,建议由上杭县人民政府向县法院堤出诉讼,对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审理裁决。不要让国有土地流失!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蓝润源要求收回撤销
发给机关托儿所的批文将房屋产权
归还的答复意见书
蓝润源:
  2016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你提出的要求收回撤销发给机关托儿所的批文将房屋产权归还信访事项(160902号),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要求县政府收回撤销发给机关托儿所的批文将房屋产权归还。
二、调查核实的情况
本机关于6月3日接县直机关托儿所报告,你户在房屋进行拆旧建新时,有疑似侵占县政府划拨给县直机关托儿所空地的行为。
1.6月中旬本机关组织工作人员到县档案馆、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调阅相关资料,已整理出《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外贸公司与马美琼同志土地使用纠纷的处理决定》杭政(1985)综字第105号,1993年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及你户由住建部门规划的建房红线图。
2.6月中旬本机关组织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执法局、县政府法制办、临江镇等部门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分析,会议认为该地块原是马美琼拟在此处建房,后由县政府发文杭政(1985)综字第105号予以纠正,此份决定中并未提到该地块与你有什么纠纷。
3.10月本机关组织工作人员走访了原县直机关托儿所有关当事人核实情况。根据核实情况表明,1985年当年划拨给托儿所的这块土地,跟你户所谓的对换房屋合约中的那块土地没有任何关系。
4.为了明晰本所地块四至界址,本机关专门请上杭县球真测绘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测绘(对照2008年底前实测房屋界线和2014年1月的无人机影像,两者是相吻合的),并初步划出了县政府划给县直机关托儿所地块的四至界址。结果表明,你现在所建房子有侵占县直机关托儿所地块面积约4至5平方米的行为(不含公用通道面积)。
三、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提供的与外贸公司交换地的协议并不能证明该地块归你所有,你要求县政府收回撤销发给机关托儿所的批文将房屋产权归还的要求不予支持。同时,本机关要求你主动与县机关托儿所协商,落实处置被你所侵占的地块面积。如你户不予采纳,本机关将要求县机关托儿所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并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被你户侵占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上杭县网络中心于 2016-11-18 10: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