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方面的法律法规

公安在案件受理业务上,是否执行以下法律?还有什么关于立案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受理是否提供纸质的受理回执?
根据2000年5月9日《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一份交给报案人。
二、不受理是否提供纸质的指引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起,按照规定,已经没有《接受案件回执》这一文书。
2011-03-30 20: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