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16-11-29贵局的回复,我有问题

附贵局原回函内容:陈媚同志:你好,你投诉路桥区劳动人事仲裁院陈方华同志渎职问题,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该类反映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应当通过行政监察、纪律检查举报途径反映;根据《浙江省信访复查复核办法》规定,对于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建议你向路桥区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举报投诉材料,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做为一普通公民,我对行政职能划分认识没那么清晰,我就陈方华渎职一事已经向路桥信访办举报,而信访办的回复敷衍偏坦,所以我根据信访回函要求向贵局申请复查,但贵局又推辞这属于路桥区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部门之责,我想问一下,你们是否有义务将我所反应情况的问题移交给人社局系统相应部门人员处理呢?而不是这样将责任抛皮球一样推来推去呢?行政无为、推卸责任本身也是一种渎职表现,另外,你们引用了那么多个法律名称,但没例出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款来说明这跟你们的工作职责无关。11.28日,路桥信访曾邀我去分管信访的张副局长办公室谈话,了解陈方华渎职真相,我当天也据实反应了相关情况。针对陈方华渎职一事,要事实有事实,有证据有证据,但已经快二周了,无任何回复音信。今天上浙江政务网看到贵局回函,又将此事推回路桥人社局办理?我无法理解你们的处理态度。如果天朝官官相护,我一小民百姓有理有据也不给明确说法的话,我也不放弃新闻讨说法途径。
你于2016年11月2日向路桥区信访局反映的“关于要求处理陈方华渎职问题”的信访事项,我单位于2016年11月3日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受理问题。你于2016年4月第一次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时,仲裁院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你与台州市路桥至优名品家居用品网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当时仲裁院向你出具《补正告知书》,要求你补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但你拒绝签收,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仲裁院在处理你第一次仲裁申请时并无不当。    二、关于劳动仲裁调查取证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释义》:劳动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遇到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的” 等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形,要求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者仲裁代理人;2、应当提交书面申请;3、申请仲裁庭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时,仲裁庭才能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而你要求调取台州市路桥至优名品家居用品网店向劳动监察提供的工资表,既不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情形,又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不调取工资表证据并无不当。    三、关于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从受理到裁决时间过长问题。按照仲裁院案件处理排期,对你的申请案件于2016年9月3日受理并立案,并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之规定。另外,经查,仲裁员陈方华与范利华素昧平生,不存在偏袒徇私、故意拖延时间行为。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答复!
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