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离婚后房子归她,能赶走前夫签下的租客吗?


“我前夫把房子租给他,我根本不知道的,现在我让他把每年5万元的房租交出来有什么不对?如果不愿意交的话,那就搬走啊!”前些天,秀洲法院王江泾法庭,原告席上的钱红(化名)很委屈地说。
钱红和孙强(化名)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嘉兴某小区的房子,登记在孙强名下。2013年9月,孙强和周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写明“租赁期共48个月,从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双方议定年租金5万元,按年一次性缴纳,先付后住”。孙强出具了一份收条,上面写明“今收到周先生缴纳的2013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房租5万元”。
可就在该房屋出租后不久,钱红和孙强由于夫妻感情问题离婚了,双方约定这套房子归钱红所有,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平日里钱红在外做生意,不住在这套房子里,加上离婚前两人关系紧张,孙强未将房屋出租的事情告诉钱红。
离婚后不久,独身一人的钱红想搬进去住,这才发现房子里居然住着素不相识的周先生。钱红报了警,周先生随即把租赁合同拿了出来。钱红看了合同后,认为当初孙强和周先生约定年租金5万元,而周先生从来没有将房租交给自己,她有理由让周先生腾退,并以此为由向秀洲法院起诉。
那么,周先生是不是就得被“扫地出门”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强与周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期间,钱红和孙强离婚并将房子过户给钱红,这并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年租金5万元,但收条中却写明已收到4年的租金5万元,两个条款对租金约定存在冲突。
根据法院调查,该小区同等面积房屋月租金在800元到1500元,原告主张年租金5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与常理不符。且孙强在合同后明确表示已经收到了周先生的房租,原告也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钱红的诉讼请求。(南湖晚报)

脑子都进水了,应该是5年租金5万,论年租金应该是1万。
每年租金5万,又不是高档住宅,嘉兴哪有这么高的房租
这租金是不是高了点哈,难道是很高档的小区么,有猫腻有猫腻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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