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社局:
大家好!
本人于今年4月29日生产二胎,是双胞胎。
当时的产假规定是:基础性产假98天+奖励产假30天+难产30天+多胎产假15天=173天。按照产前15天开始休假则假期是:2016/04/14~10/04. 而国家于9/29出台的新版产假规定,为正在休产假的产妇新增50天产假。所以刚好在休假期内可以延续享受新法规的新增产假50天。
但如果我当时为了确保生育安全,提前请在请假2016/04/04开始请假,这种状况,是否也同样可以享受目前新法规的新增的产假50天。
感谢!
你好!如果你在2016年9月29日仍处于休产假期间,则可以按新的规定休产假,顺延产假假期;如果你于2016年9月29日前已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则不能执行新的规定。谢谢!
2016-09-30 10: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