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合同时写明月薪工资制,每周工作6日,农历新年前公司口头通知2月14号至2月25号放期。但结算2月薪金时,公司以我们共上16日班,补年假3日,按19日结算薪金。通知放假时公司无任何书面或口头告知多放假的日子是不计算薪金。请问:1、公司此做法是否合法?2、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您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据您所述,多出的假期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5-03-19 0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