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未经许可与告知擅自办理自动分期信用卡

本**子原本持有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金卡)额度为16000元(625086******2106),在本年7月的时候兴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员到本**子单位(赛岐镇政府)推广办理信用卡,得知本**子住房公积金有4万多,告诉本**子可以申办到4万额度的信用卡,本**子当时随即又办理了一张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就像一般的办理流程一般,在业务员的指引下填写必须的信息,剩余由业务员填写,业务员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自动分期功能的“立享白金卡”,下卡之后额度也未如当初承诺的4万,仅2.3万元(625962******3106)。由于业务员未详细告知该卡的特性,导致本**子持改卡所消费金额达到自动分期的触发线,产生分期费用。本**子有能力按时还款,根本不需要分期(正常人办理信用卡都不会选择自动分期卡),现在该卡8月账单12000余元被强制分期,导致每期需损失77.29元,6期合计463.74元,未出账单6680元,预估分期费用需4.41每期,6期合计248.47元。这些消费本是不需要支出的,兴业银行以欺诈的形式导致额外产生。要求取消该项业务,同时对以前发生的账单分期进行恢复。
经调查,信用卡推广人员(姓名;周加强)不是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宁德地区内信访卡推广人员。请您直接与信用卡推广人联系,兴业银行福安支行无权处理。或按合同走司法程序。(银监办于 2017-8-28 09: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