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敬爱的领导!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对于夏新村2弄9号老违建被强行拆除的答复意见完全没有实地考察,只是进行普陀区城管局的一面之词,首先:当事人在拆除新违建之后,后续并没有在老违建的基础上新建!城管判断有无,并没有真凭实据,含血喷人,让人难以信服!再者强行拆除也没有告知单,其手续不合法!最后当我们去了解或复印丢失的唯一一张自行拆除新违建的通知单的时候遭到了责骂和刁难,至今当事人也没拿到手!(普陀区行政大队蔡队长和编号332225郑城管)!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人身权!请领导核实真相!给百姓一个公正的 !期待您的答复!谢谢此致敬礼!事情原委见附件!
经调查了解,2017年6月26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沈家门街道夏新村二弄九号有人正在建设房屋,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当事人钱伏意、夏银科(夫妻关系)在其住宅东南角将一处多年前所建的违法建筑拆除,未经规划部门审批重新建设,面积约为10平方米,该房倚围墙所建,系砖混结构,四周墙体已基本建设完毕,顶未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依法下达编号为舟普综执限改[2017]1087号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并限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自行拆除。后经举报并查实,还在继续施工建设,我局队员于当日到达现场,当事人正在盖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同时也维护正常的规划秩序,我局依法强制将该房屋拆除。对于投诉人提出的几点疑问,现逐一回复如下:一、关于新老违章建筑处置情况1、对于老的违法建筑,考虑到历史原因,且同样的违法行为较多,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在规划需要时统一处理,不会只针对某一处老违法建筑进行查处。2、对于新的违法建筑,为了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现在有部分老违法建筑因年久失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本着人性化执法原则,为减少群众损失,只要墙体不动,主体结构不拆除,屋顶不拆除,只进行主体加固,屋顶补漏,我局是不会主动查处的,现当事人钱伏意已将多年前的老违法建筑拆除(墙体已拆除,屋顶也拆除)再重新建设,直接可以认定为新的违法建筑。因该房屋系倚围墙所建,在拆除过程中,也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并没有将老围墙拆除,已给予保留,当事人之女夏芳芳所说将老围墙拆除不属实(可现场勘察)。二、关于执法程序不到位,没有强拆通知单手续的疑问案发后我局就向当事人送达了整改通知书(舟普综执限改[2017]1087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并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自行拆除,并以本地口音向其宣读整改内容和应依法履行拆除的义务,当事人钱伏意在文书上签收并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事后当事人主动拆除部分违法建筑来看,当事人是明白整改内容的,否则是不会主动拆除部分墙体,当事人之女夏芳芳所反映其母不清楚文书整改内容是不属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违法所建的建筑物。三、关于办事不主动作为的疑问1、当事人所举报的在夏新村二弄九号周边有十几户存在违章搭建现象,我局经现场勘察,均为多年以前所建的老违法建筑,未发现有新建或改建的房屋,根据相关政策在规划需要时统一查处。2、当事人举报夏小飞建设房屋之事,夏小飞正在新建设房屋,已得到规划部门的审批,当时夏小飞在建房时将原老宅整体拆除,家人无处居住,2016年2月19日经村协调,在其院内搭建二间棚屋作临时居住,且也承诺只要房屋建设完毕将自行拆除,我局在查处中也考虑到其实际困难,且当事人也承诺房屋建设完毕后将自行拆除,因而允许暂时保留。现该房已到验收期,预计近期可以拆除。四、关于态度专横,打压老百姓,出言伤人,故意为难老百姓的疑问钱伏意之女夏芳芳自称已丢失文书,到我局索要相关执法文书,因我局内部管理规定,所有法律文书查阅复印,未经同意均不得对外查阅和复印,如确有需要必须经上级领导同意方可,并没有直接拒绝,且当时已向其说明我局管理规定。经核实,无你所述执法人员百般刁难的情况,如有疑问可向纪委及有关部门,凭证据相关材料进行举报。五、关于要求赔偿老违建损失的诉求当事人将原有房屋拆除,未经规划部门审批重新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系新违法建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停工后继续施工,行为十分恶劣,对规划影响极大,如不拆除难以服众。因而对当事人要求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