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交易过户问题

我在2010年初在莲东龙铁茗苑购买一套2居室房子,面积为80平方米.当时和房东谈好交易价格为40万, 购房的钱已经给房东.当时(2010年)还没有房产证和其他相关证件.现在房东证件已经办好(2014年取得),可以过户给我.因为是安置房,我想知道过户时需要缴纳多少费用.谢谢
韩冰您好:
1、根据闽价[2002]房31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应收取住宅登记费每件为80元,缴纳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如你所购买的房屋面积为80平方米,需缴纳住房转让费480元,总计为560元。如有共有人还需缴纳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
2、办理安置房交易过户所需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的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土地部门。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4-6-12 15:20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及《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40 号令)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土地登记是依申请而进行的一项行政审核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你要办理莲东龙铁茗苑安置房的土地变更登记须由原产权方与你先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再按《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持原土地证原件、变更后的房产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土窗口(0597-2529136)提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住宅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龙政综[2010]17号)规定,市区范围内个人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以申请地块所在区域政府公布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为基数,按10%的标准缴纳;你所在莲东龙铁茗苑属三级地,基准地价为2090元/平方米,须缴纳209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登记面积核算),土地登记费100元/宗。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4-6-19 15: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