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中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条件

根据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 . 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 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 . 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 年满 6 0 周岁。
依据该条件:第一项内容:只要是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可。另根据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均无要求申请对象提供下岗证明或与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的要求,为何在莆田荔城区镇海街道所属辖区的居委会却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额外提供下岗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的要求?
作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代人,国家出台了该细则,我们深感欣慰。但实施的具体过程中为何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增设条件?
请有关部门给予合理的解释,为符合条件的我们给予合理的对待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精神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又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通知》(闽卫办家庭发明电【2014】132号)文件精神要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办的,其工作人员参照《细则》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执行。上述类型企业破产下岗人员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证明自身不属于企业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市卫计委(查询)于 2015-1-20 16: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