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法侵占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范围


尊敬的资阳市领导您好;
雁江区保和镇黄谷村通村公路(桐太路)工程在2015年8月前是由受益村民按照“一事一议”规则商议筹资修建的村道,于2016年1月1号建成通车。而该村村民凌某在2015年12月修建房屋(取得审批手续)后在确认的林地上于2016年4月违法修建院坝围墙,严重侵占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为百姓出行埋下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而相关部门答复如下:
1、修建时未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预留用地进行征地,即该村道无公路用地,且凌某修建的房屋及院墙位于自家确权林地范围内,不存在“侵占公路用地”的问题。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只规定了国、省、县、乡公路的建控区范围,对于村道未明确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因此凌某修建的院坝围墙“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问题不成立。
3、保和镇以及黄谷村也多次安排专人就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也会同交通、住建等部门对当事人凌某及家人进行过多次沟通协调,凌某新建房屋属合法建筑,仅部分院墙存在影响行车视线的问题,附近村民对此完全知情也没有不满情绪,且目前凌某对围墙影响行车视线的部位已作出了整改,保和镇也在积极协调安装凸面镜和警示标志,故你反映“行政部门在执行中央政令和国家法律时搞变通、打折扣、自行其是”的说法不属实。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和条列》、《四川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资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答复的“桐太路无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范围”都是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川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村道的建筑控制范围不少于3米;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资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村道的路政管理可以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参照《四川省(公路法)实施办法》、《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所谓的村民对此完全知情也没有不满情绪更是荒唐,违法修建的院坝围墙严重影响出行安全,给村民带来诸多不便,百姓还没有不满情绪?
综上所述,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部门,都多次强调相关政府部门务必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确保百姓出行安全;交通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建筑又怎能成为百姓致富路上的绊脚石,阻挡百姓发家致富奔小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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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人民政府
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举报违法侵占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范围”留言的回复
“lawer001”网友:
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市委书记、市长说”专栏中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村道桐太路是由黄谷村组织动员受益村民按照“一事一议”规则商议筹资在原有老路基上修建的便民路,按照农村道路修建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修建之初没有设定该公路的预留用地和建筑控制范围。凌某修建的院坝位于自家确权林地范围内,且院坝围墙在经过各方多次协调处理后现已全部拆除,彻底消除了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问题。
“lawer001”网友,请你理解农村群众筹资修建便民路的实际,如有其它疑问请你到保和镇人民政府群工办反映情况,或致电保和镇咨询,电话13982981786,感谢你对我们所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人民政府
资阳市雁江区交通运输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