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行为的一个趋势值得关注


现在立法中存在一个趋势: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交由民众去行使。如:工商部门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推给消费者,让其自行维权;环保部门将违法行为的查处推给受害者,让其自行索赔;劳动部门将违法行为的监管推给劳动者,让其仲裁诉讼。这种趋势对民众其实是有害的。首先会造成政府懒政,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推卸为民众的监督权,致政府监管缺位;其次会造成受害方维权困难,受害者在维权中需要提供证据,而政府在取得证据中在明显的权力优势,相对来讲个人取证即使请律师也困难得多,这也是维权难的重要因素;第三以赔代罚、以赔代管乱象丛生,只要违法者与受害者进行协商或赔偿后,受害者不追究了,政府也就对其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放任违法行为漫延。
没具体事例,不知道说的是啥
违法行为监督权让给民众那是社会的进步,但关键是要有严厉的法律保障和严格执法的队伍!民众千千万,监督就不会不留死角。如果政府不放监督权给民众,那才是产生权钱交易和不作为行为的温床,也会一定程度上发生懒政行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公诉案件还是全要由本人取证,取不出证来你就别想立案,也别想自诉。要是你想不通,那就别在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