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赤水西外环路土地征用赔偿问题

西外环路与龙门赤水村之间有片农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现在龙门镇政府要求征用做其他用途,可是赔偿标准为每亩9万多,村民都不肯,原因是这是良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附近高速公路征用山田赔偿标准都到了9万多每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9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6倍。 现在征用不同性质的土地赔偿居然是一样的?良田和山地的产值明显就不一样,这中间是否有猫腻?农民肯定不能接受,怨声载道。土地是农民的命,这是要农民的命。希望政府重视。
您好,对于您所说的土地赔偿的问题,可以参考政府文件,龙政综〔2013〕8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于 2016-8-26 09:21回复)